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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永和”商標侵權案

時間:2010-07-01 00:00:00 點擊:次 【字體:

        2009年6月9日,鄂州市工商局根據(jù)群眾舉報,依法對位于鄂州市文星大道武商鄂州量販店一樓的市金宏源快餐店業(yè)主夏練紅,擅自使用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和豆?jié){”商標侵權案進行立案調查,并對其下達了5萬元的處罰決定書。


  夏練紅不服,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市法制辦維持了工商局的處罰決定。夏練紅仍不服,向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市工商局對夏練紅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鄂州市工商局與第三方當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初審判決后,均表示不服。6月10日,鄂州市工商局向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9年6月9日,鄂州市民王先生與李先生先后向鄂州市工商局12315舉報中心投訴,反映他們在武商鄂州量販店一樓的鄂州市金宏源快餐店過早時,遭遇品牌忽悠。


  王先生在投訴電話中稱,鄂州市金宏源快餐店在店門外懸掛“永和豆?jié){”的大型廣告牌,使他誤認為該店是“永和豆?jié){”連鎖店。在進行消費時,他發(fā)現(xiàn)該店經營的豆?jié){并非“永和豆?jié){”,而是隸屬于“武漢永和”的特許加盟店,頓時心里有種被蒙騙的感覺。


  2010年6月28日早上8時許,記者來到位于鄂州市文星大道武商鄂州量販店一樓的市金宏源快餐店。在店外隨機采訪了10名過往市民,問其是否知道此處的“永和豆?jié){”店是哪里的連鎖店,都告之只知道有個很有名氣的“永和豆?jié){”,但不知道是哪里的。記者在武商鄂州量販店旁,采訪了在此處擺地攤早點的師傅們。他們告訴記者,此處的“永和豆?jié){”店目前生意很清談。


  2009年6月9日,鄂州市工商局根據(jù)群眾舉報,依法對位于鄂州市文星大道武商鄂州量販店一樓的市金宏源快餐店營業(yè)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該店在其經營場所大門上方、店內宣傳牌上均標注有“永和豆?jié){”字樣。


  經查,由文字“永和”、拼音字母“YONGHO”及圖形“草帽臉”構成的組合商標系永和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所有。該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占使用權人為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豆?jié){,商標注冊號為730628


  鄂州市金宏源快餐店業(yè)主夏練紅,個體經營戶,經營范圍為加工中式快餐、豆?jié){。隨后,鄂州市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拍照留存,并作現(xiàn)場筆錄,通過調查認定,市金宏源快餐店業(yè)主夏練紅不正當使用永和字號,構成商標侵權。


  2009年7月15日,鄂州市工商局依法向市金宏源快餐店店主夏練紅送達《聽證告知書》。夏練紅在收到聽證告知書后,提出聽證要求。


  2009年8月4日,鄂州市工商局依法舉行聽證會。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與《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經鄂州市工商局案審會研究決定,責令夏練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5萬元,上繳國庫。


  2009年8月21日,鄂州市工商局對市金宏源快餐店業(yè)主夏練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次日送達給夏練紅。夏練紅接到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書后不服,于2009年9月10日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2009年12月9日,鄂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市金宏源快餐店業(yè)主夏練紅在其經營場所大門上方、店內宣傳牌上使用永和公司許可上海弘奇公司獨占使用的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上述規(guī)定,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鄂州市工商局對夏練紅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5萬元”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維持市工商局的處罰決定。2009年12月22日,鄂州市金宏源快餐店業(yè)主夏練紅仍不服鄂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的行政復議決定,向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


  夏練紅在行政訴訟書上稱,他是經鄂州市工商局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從事加工中式快餐與豆?jié){等經營活動。2008年9月8日,他與武漢永和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獲得經營“武漢永和”飲食專營店服務經營權及企業(yè)字號使用權。在其經營場所大門上方等標注使用“永和”等字樣,是法定特許合同許可的范圍內合理使用許可人的企業(yè)字號,在餐飲服務領域作為服務商標進行宣傳使用,其目的是為了彰顯其經營者的身份。


  況且,他對企業(yè)字號宣傳、使用的文字屬第41類服務商標,雖與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注冊商標文字相同或近似,但未使用在與第730628號注冊商標核定的第30類豆?jié){等商品上,故不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鄂州市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州市工商局辯稱,夏練紅在經營場所大門上方、店內宣傳牌上均標注有“永和豆?jié){”字樣,與永和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許可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獨占使用的注冊商標相同文字用于同類商品店面裝潢上的行為,足以使消費者產生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對于夏練紅的行政處罰有現(xiàn)場筆錄、照片等證據(jù)佐證,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依法維持工商局對夏練紅的行政處罰決定。


  作為第三方的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上也作出辯述:夏練紅在其經營場所大門上方、店內宣傳牌上均標有“永和豆?jié){”字樣,與本公司獨占使用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侵權。字號與商標是兩個概念,不能混淆。夏練紅對“永和”二字的使用借口是字號許可使用,本質上都是作為商標使用,起到了商標的作用。其在大門上方、店內宣傳牌上使用“永和豆?jié){”的字樣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2010年5月10日,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0)鄂城法行初字第1號判決書。法院審理后認為,市工商局依據(jù)他人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夏練紅進行查處并無不當,但認定夏練紅侵犯第三人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法撤銷市工商局對夏練紅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承擔案件的50元訴訟費。


  工商局認為法院判決有失偏頗提起上訴


  接到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的初審判決書后,鄂州市工商局與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服。2010年6月10日,鄂州市工商局向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鄂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負責此案的金局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原審認定“取證程序不合法”沒有依據(jù),得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結論錯誤,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金局長向記者稱,法院一審判決有失偏頗,難以令人信服,故而提出上訴請求。


  金局長向記者介紹,一審判決書有兩個地方存在重大問題。


  其一,判決書中稱,2009年6月9日,工商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檢查做筆錄時,當事人一欄簽名是宋某,身份不明,原告夏練紅未在筆錄中簽名。


  針對這個問題,金局長認為,實施現(xiàn)場檢查是法律賦予工商部門的法定職權,這在《行政處罰法》和《商標法》中都有規(guī)定?,F(xiàn)場檢查是一種單方的強制行政行為,不需要取得被檢查人的同意。在已取得違法嫌疑證據(jù)或者舉報線索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現(xiàn)場檢查。無論被檢查人同意與否,不影響檢查的進行。


  該現(xiàn)場筆錄簽名欄宋軍,其身份是明確的,系夏練紅店堂店長,這在工商局對被夏練紅委托代理人彭紅進行詢問調查時已得到證實。一審判決書認定“身份不明”明顯與事實不符。同時,原告夏練紅在工商局進行調查的過程中一直不露面,根本不可能在筆錄中簽名。


  其二,一審判決書認為,2009年6月9日,工商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拍攝的證據(jù)照片,取證人被告市工商局,見證人、材料提供人處空白。另外,被告市工商局辯稱該照片的背面有原告夏練紅的簽名,但被告市工商局未向本院提供原告的簽名。材料提供人空白,見證人孫某某是被告市工商局特邀的,原告夏練紅不知道此照片,亦未簽名。


  金局長解釋稱,執(zhí)法檢查時拍攝的組照片背面均有夏練紅委托代理人彭紅的簽名。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市工商局已向原告和合議庭當庭出示過照片簽名。一審判決書認定“被告市工商局未向本院提供原告的簽名”明顯是罔顧庭審事實。


  另外,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是工商執(zhí)法機關在辦案中提取的固定違法事實的證據(jù),有執(zhí)法辦案人員的簽名,照片的背面也由夏練紅的委托代理人彭紅簽名進行確認,是一組合法有效的證據(jù)。因這些證據(jù)不是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因此,“材料提供人空白”。


  金局長告訴記者,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違法當事人對行政執(zhí)法有抵觸情緒,拒絕或回避在詢問筆錄和現(xiàn)場筆錄上簽字。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是邀請見證人到場對行政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見證。因此,見證人肯定只能是特邀的。一審法院以“見證人孫某某是被工商局邀請的,原告夏練紅不知道此照片,亦未簽名”為由認定取證程序不合法,進而否定該組證據(jù)的合法有效,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永和豆?jié){起源與商標侵權案例


  “永和”是我國臺灣省永和市的地名。上世紀50年代初期,一群祖籍大陸遠離家鄉(xiāng)的退役老兵迫于生計,聚集在臺北與永和間的永和中正橋畔,搭起經營快餐早點的小棚,磨豆?jié){、烤燒餅、炸油條,漸漸形成了一片供應早餐的攤鋪。因為這些老兵手藝地道,磨出的豆?jié){新鮮營養(yǎng)香濃可口,做出的燒餅油條色澤金黃松軟酥脆,以致以豆?jié){為代表的永和地區(qū)的各種小吃店盛名遠播,傳遍臺灣全島。


  1985年,當時從事仲介業(yè)的林炳生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商標注冊并在臺北市士林區(qū)創(chuàng)立永和豆?jié){店,成立弘奇食品公司,以機械化量產豆?jié){,提供濃縮豆?jié){銷往早餐店、面包店、學校、超級市場等,只要加水稀釋便可成為豆?jié){,大大減少熬煮豆?jié){的時間跟勞力。


  臺灣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經核準,注冊了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圖形“草帽臉”三部分組成的圖文組合商標。1999年由林炳生的弟弟林建雄,將“永和豆?jié){”推廣到中國大陸,第一家永和豆?jié){店開在上海浦東地區(qū)。截至2007年底,永和豆?jié){的華南、華東、華北三大總部成立,加盟連鎖店的數(shù)量,也發(fā)展到268家。在2008年的3月份,又將大連設為東北總部所在地。


  上海永和食品有限公司開設的“永和豆?jié){”連鎖店在消費者中享有相當聲譽,各地商標侵權也不斷發(fā)生。


  2001年,武漢永和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經上海永和公司許可,在其產品包裝上大量使用“永和豆?jié){”字樣,讓消費者對其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就以上兩家單位侵犯商標權一事,上海永和公司向兩家單位的管轄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2年2月2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2)武知初字第66號判決書。判決武漢永和公司與湖北永和公司侵犯上海永和公司商標專用權成立,兩家公司賠償上海永和公司人民幣3萬元。


  2006年,上海永和公司因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醫(yī)院提起訴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蘇民三終字第0065號民事判決,認定上海永和公司起訴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勝訴。